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2691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4号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巧利,泗洪县朱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车门乡重峰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65260491F。
法定代表人:李道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永理,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江雨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祖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