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91民初4265号 原告:江苏金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保滩镇兴保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 被告:淮安大山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德南路**(淮安软件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金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大山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金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金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44元,减半收取2972元,由原告江苏金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