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兴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初10619号
原告:江苏兴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议堂镇滨河工业园张家港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索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波,邳州市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赵墩镇义乌商品城C幢5楼。
法定代表人:张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兴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兴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兴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兴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梁 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