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初8045号之三
申请人: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赵墩镇义乌商品C幢5楼。
法定代表人:张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邳州耀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经济开发区(香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沈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邳州耀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苏0382民初80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邳州耀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要求解除保全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苏0382民初71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邳州耀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杲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