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初8045号
原告: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赵墩镇义乌商品C幢5楼。
法定代表人:张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雷,邳州市碾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邳州耀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经济开发区(香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沈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邳州耀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杲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