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初8045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赵墩镇义乌商品C幢5楼。
法定代表人:张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邳州耀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经济开发区(香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沈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邳州耀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邳州耀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邳州耀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杲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