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执20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冯昌平,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19)苏0382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江苏***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0万元及利息(以13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万元为限)。案件受理费18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00元由被告江苏***药业有限公司负担21500元,由原告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如下执行行为:
1、2021年4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2、2021年4月6日,本院通过“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一处,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9月2日,本院通过“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1年9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在网上公布。
5、2021年9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询问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路爱祥
审判员 吴振宁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