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天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执155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564299052D,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天拓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354996685F,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刘艾有,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天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24民初6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确认2015年12月3日原告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拓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被告江苏天拓置业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29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计算方式:1.自2015年12月3日起,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19年12月30日;3.自2019年12月31日起,以29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江苏恒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江苏天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300元。”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3、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99元。
4、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5、再次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款到位1699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海北
审判员  周柯柯
审判员  王共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