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9民初14163号
原告: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纬(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
被告:钱某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某某,男,195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苏州某公司、钱某某、第三人周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戴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0元、诉讼保全费3670元,合计872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