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环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中国船舶集团长江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鼎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5543号
原告:重庆环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万州区渝东钢材市场内2A-6楼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N4LR4F。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威驰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恒大翡翠华庭C地块1号楼及裙房16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61182282H。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鼎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老水利站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62971132L。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船舶集团长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高峰街道雷家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02423J。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环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船舶集团长江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鼎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威驰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3月20日立案后,原告重庆环恒钢结构有限公司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环恒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环恒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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