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浦莱特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浦莱特实业有限公司与榆林市协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4民初5652号
原告:江苏浦莱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协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浦莱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协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浦莱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浦莱特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浦莱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浦莱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