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5民初2728号
原告: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发展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91RDY2X。
法定代表人:冯军,总经理。
被告:江苏浦莱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629152290。
法定代表人:李长月。
原告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浦莱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群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