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浦莱特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江苏浦莱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5民初3508号
原告: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住所:浠水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发展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9lRDY2X。
法定代表人:冯军,总经理。
被告:江苏浦莱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629152290。
法定代表人:李长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勇,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浦莱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
分,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国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甘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