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5民初2995号
原告: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浠水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发展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91RDY2X。
法定代表人:冯军,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浦莱特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629152290。
法定代表人:李长月。
原告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浦莱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国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甘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