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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南通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181民初11288号 原告:葛某某,女,197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南通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6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4956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