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民初4409号
原告:***,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沛丰路工业园区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巨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1405D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苏州巢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富士康路76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沛县***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巨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巢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