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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沛县某某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民初4409号 原告:***,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沛丰路工业园区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巨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1405D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苏州巢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富士康路76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沛县***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巨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巢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