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729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巨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巨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钱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