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巨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步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巨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51号
原告:江苏步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1788号中致科技平台三楼303。
法定代表人:项步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英,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兵,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巨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1405D室。
法定代表人:徐春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为人,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步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巨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步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步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卞干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