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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某某与江苏中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1056号 原告***,女,汉族,1948年7月24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经济开发区银环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中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