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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5民初3671号 原告: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岳王新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322752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银环路99号-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9339304C。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太仓市建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6元、减半收取4428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7598元,由原告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晓凯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