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903执18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捷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龙井路6号,联系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金融六街银华金融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盐城融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西路39号汇都商务楼1幢2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捷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融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903民初6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被另案申请破产审查,申请人申请本案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破产审查结果。如被执行人破产审查被驳回,申请人立即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5)苏0903执18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