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瑞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盐城市瑞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02民初2763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1日生,住射阳县。 委托代理人***,射阳县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瑞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中路**中茵海华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1年6月18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代理人***,射阳县春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盐城市瑞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