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通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通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润鼎农业科技发展江苏有限公司、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303执32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通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中国矿业大学科技园内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10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执行人:润鼎农业科技发展江苏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镇政府办公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男,198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县。 申请执行人徐州通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润鼎农业科技发展江苏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46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01232.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7年1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润鼎农业科技发展江苏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17年1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润鼎农业科技发展江苏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3、2017年1月本院依法向徐州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润鼎农业科技发展江苏有限公司、***、***、***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徐州市万达广场8-2-2201室房屋一套,本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因本案为轮候查封,本院暂时无法对该房屋进行处置。 4、2017年1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润鼎农业科技发展江苏有限公司、***、***、***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 5、2017年4月27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