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3461号
原告:徐州某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徐州某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徐州某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某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