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11707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前委路西首广宇大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彩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288号2幢502室。
法定代表人:彭轶,总经理。
本院依据(2022)沪0112民初19145号原告徐州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彩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受理徐州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并向被执行人上海彩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现申请执行人徐州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已于执行立案前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沪0112执11707号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强
审判员 李 珺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