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117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前委路西首广宇大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彩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288号2幢502室。
法定代表人:彭轶,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彩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经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故本案审理期间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审理期间对被执行人上海彩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 强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