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民初1107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前委路西首广宇大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徐州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