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徐州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民初1107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前委路西首广宇大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徐州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