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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某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13民初4424号 原告:南通某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原告南通某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原告南通某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催缴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某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申请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南通某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