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03民初5448号
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某办事处,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山阳街道。
责任人:王某。
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某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