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24财保252号 申请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广泽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9万元。申请人***提供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9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事实和理由:2023年5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钢筋工劳务承包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将江苏裕灌发酵三期土建工程分包给申请人,由申请人按内部承包制承包该项目钢筋劳务,工期自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12月31日竣工,工资以工资表的形式按县建设局清欠办的要求进行发放,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并审计后1个月内结清所有价款。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经双方结算,被申请人确认应付申请人款项171872元。后经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绝支付,至今尚欠申请人款项171872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9万元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请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本院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