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3301民初400号
原告:成都风光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道***15组3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炉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2月7日出生,藏族,系**侄女婿。
被告: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成都风光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康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5月14日立案。原告成都风光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风光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4元,减半收取计4502元,由原告成都风光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