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084民初3988号
原告: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胡春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河北省涉县龙山大街行政服务中心北**楼。
原告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