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84民初3995号-1
申请人: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胡春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盖小军,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嘉炜,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虎定。
被申请人: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江苏财贸科工贸城21栋B楼。
法定代表人:刘新平。
申请人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作出民事裁定,于2019年6月10日冻结被申请人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宿迁分行营业部账户存款170万元。后申请人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申请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依法准许申请人撤回起诉。申请人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龙启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卫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