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寅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3995江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民初3995号
申请人: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胡春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盖小军,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敏,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虎定。
被申请人: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江苏财贸科工贸城21栋B楼。
法定代表人:刘新平。
申请人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170万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龙启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卫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