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泰海催字第0003号 申请人泰州市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申请人泰州市XXXX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中国农业银行泰州税务桥支行营业部签发的号码为00100041/2422XXXX,出票日期2014年12月2日,出票人泰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到期日期2015年1月2日,汇票金额人民币100000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泰州市XXXX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