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泰海催字第0003号
申请人泰州市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申请人泰州市XXXX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中国农业银行泰州税务桥支行营业部签发的号码为00100041/2422XXXX,出票日期2014年12月2日,出票人泰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到期日期2015年1月2日,汇票金额人民币100000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泰州市XXXX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