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诉泰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中民诉终字第0001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 ***因诉泰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5)泰海民诉初字第00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向原审法院诉称:起诉人之夫***于1990年至被起诉人单位工作,一直工作到2012年10月退休,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2014年12月13日,***因突发冠心病死亡。被起诉人在2003年之前一直是事业单位性质,2003年经改制后变更为企业单位,改制后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继续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根据《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制事业单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改制后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直至退休的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仍按原渠道由原用人单位列支。***去世后,起诉人及家人多次与被起诉人沟通并要求其向起诉人支付相关待遇,而被起诉人一直不予认可,直至现在,被起诉人也未向起诉人支付任何待遇,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经泰州市海陵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现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支付退休死亡待遇,丧葬费6000元及一次性抚恤金69992元。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支付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是根据《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制事业单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其所诉属于企业改制的遗留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要求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是法律赋予的权益,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制事业单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是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上诉人请求于法有据,本案属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纠纷范畴,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应当受理,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确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依据《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制事业单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向泰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主张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不属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