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18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张宏敏,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泰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伯根。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负责人:刘翔。
原告***与被告泰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宏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 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徐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