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民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盐城水利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审被告:江苏淮阴水利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盐城水利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原审被告江苏淮阴水利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24)苏0924民初3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盐城水利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盐城水利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