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03民初8943号
原告:茆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州市武进区夏某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江苏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茆某某与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茆某某于2025年3月30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茆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茆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39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茆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