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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逸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赣1104民初1685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