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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顺利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03民初7114号 原告:泰州市某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农业开发区泰良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某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xxxxxxxxxxxx,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入驻泰州某有限公司内A177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第三人:沈阳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泰州市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某乙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泰州市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泰州市某甲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某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元,由原告泰州市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