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8民初1035号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区经济开发区西区民生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葛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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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