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706执4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洪杰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洪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4)苏0706诉前调确883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执前督促过程中,本院已向相关协助执行单位查控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依法查封对被执行人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粤X8××**、粤X2××**、粤XE××**、粤XJ××**、粤X2××**、粤XK××**、粤XN××**、粤XK××**、粤X2××**、粤X9××**、粤X8××**、粤X1××**、粤X2××**、粤X2××**、粤X2××**、粤X2××**、粤X2××**、粤X2××**、粤XM××**、粤X8××**、粤XU××**、粤XC××**、粤X4××**、粤X4××**、粤XP××**、粤X1××**、粤X0××**、粤X5××**、粤EU××**、粤E5××**车辆予以查封机动车,查封期两年。对于上述车辆,因未实际扣押而无法处置。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1、本院自2025年2月7日起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足额执行的存款。另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省内其他被执行案件50件。
2、本院已于2025年3月31日依法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经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5年7月22日,因被执行人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决定将其限制高消费。
本案执行标的为2276476.55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执行费25165.00元未执行到位。现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5年7月21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宁波洪杰建筑有限公司,告知其本案执行的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宁波洪杰建筑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申请执行人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终本案件后续流程指引单
“终本”并非“终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指的是已经穷尽法律规定的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该结案方式系程序性的结案,并非实质性终结,不影响实体权利。当具备执行条件时,仍可恢复案件执行,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根据我院执行工作的相关安排,终本案件纳入终本库后,后续由终本案件管理团队统一管理。
若当事人申请结案或和解、划扣存款、续封续冻、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拘留或发现新财产线索需要处置等情形,可以向我院终本团队书面递交相关申请。具体地址位于:海州区基层治理服务中心103。请有需要的当事人到场咨询申请,或拨打执行热线0518-85295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