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民初15582号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某某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某某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2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被告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某某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