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082民初8316号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