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423执1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庆云县康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开元大街北首39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社区泮浦路1号博智机器人创研中心13栋5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庆云县康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4)鲁1423民初221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庆云县康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1573007.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479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813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行为:
1、2025年1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法定义务。
2、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发现被执行人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虽然有多笔存款,但均为农民工工资监管账户,无法冻结。本院亦查封其对庆云县东庆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1650000元,但不具备扣划条件。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粤X076**、粤X083**、粤X081**、粤X695**、粤X153**、粤XS44**、粤XS85**、粤XT34**、粤XY98**、粤XY99**、粤XZ50**、粤XZ56**、粤XZ51**、粤XZ55**、粤XEZ0**号车辆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
3、本院向青岛市即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佛山市自然资源局进行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短信送达终本约谈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无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1573007.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479元、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鲁1423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