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23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41989********),汉族,住广西全州县全州镇七一村委清水村5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27946T),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社区泮浦路1号博智林机器人创研中心13栋5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调字(2024)第277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支付96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5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材料,证实被执行人已向其支付96000元,申请本院解除相关措施并结案。因被执行人未交纳执行费,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以示惩戒。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96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院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有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