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8民初4691号
原告:***,男,汉族,住陵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晶水棕榈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三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社区泮浦路1号博智林机器人创研中心13栋5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海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智汇城10栋2单元9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与被告海南晶水棕榈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海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