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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广、海南晶水棕榈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8民初4691号 原告:***,男,汉族,住陵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晶水棕榈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三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社区泮浦路1号博智林机器人创研中心13栋5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海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智汇城10栋2单元9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与被告海南晶水棕榈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海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