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25民初2487号
申请人:青岛懋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7年3月18日生,住潍坊市昌乐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懋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懋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青岛懋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懋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青岛懋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