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625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懋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社区2号厂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7年3月18日出生,住潍坊市昌乐县。
本院在执行青岛懋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人205000元及利息。
本案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2021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2021年1月13日本院提起了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1月19日、2021年3月24日、22021年6月25日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等,但仍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25日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限制消费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2021年6月26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